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定为介绍卖淫罪。
2、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引诱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卖淫者原本在此地卖淫,行为人引诱其在彼地卖淫的,不应认定为引诱他人卖淫。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支配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3、提供场所让特定嫖客与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卖淫人员从事性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二人合租一间房屋时,其中的一人为对方与卖淫人员从事性行为而离开房间的,不得认定为容留卖淫罪。介绍,一般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在意欲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的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的属于介绍他人卖淫。
4、但是,单纯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而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的,可谓“介绍他人嫖娼”,不能认定为介绍卖淫。介绍女子被他人“包养”的,不成立介绍卖淫罪。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5、绍卖淫罪对社会有着严重的危害性,因为介绍、诱使他人卖淫,为卖淫者提供场所,包括为卖淫者介绍顾客,为嫖客介绍卖淫者等行为都会促使社会上卖淫嫖娼等行为的增长,所以会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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