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均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其设定的一般药品经营许可属于普通许可,并非特许,凡是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药品监管部门均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由此,未经普通许可的药品经营行为社会危害性有限,通过行政监管足以规制,没有必要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手段,这也为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留下空间。
4、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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