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需要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反之则仍需要承担,即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这一方的。
2、十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受伤的,法律通常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尽到管理职责,十岁到十八岁的学生在学校、培训机构受伤的,学校通常不承担则责任,除非学生的监护人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此时,学校需要承担一部责任。
3、孩子在学校受伤家长维权时,可以通过一些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十二种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比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等。
4、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学校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不是对一切损害都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予以全部或部分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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